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杭州市西湖区**路**花园**公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温某甲在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花园西公寓**室经营纹身刺青业务时,与一男性顾客约定用“黄金蟒”一条折抵纹身费用3000元人民币,后将该“黄金蟒”养于此房屋内,直至2020年2月6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所收购的“黄金蟒”系蟒(缅甸蟒白化种)(拉丁学名:Python molurus),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救护接回单,证实2020年2月6日西湖分局民警对西湖区**花园**公寓**室进行搜查,在房内发现疑似“黄金蟒”一条,四米长,“黄金蟒”从赵某某处进行扣押,并送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给予救护。
2.黄金蟒照片,证实黄金蟒的活体的情况。
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系成年人,无犯罪记录。
4.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温某甲于2020年3月9日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可认定主动投案。
5. 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证实本案疑似黄金蟒,系蟒,缅甸蟒白化品种,国家保护级别1级,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3万元。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男友温某甲在家中两年前就开始饲养这条“黄金蟒”的事实。
7.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左右,其从一名做纹身的顾客这里以折抵3000元纹身费用的方式买到这条黄金蟒,之后其一直把这条蛇养在其租住的西湖区**花园**公寓**室的家里,其自己通过上网查过,也知道是保护动物的事实。其是接到公安电话,从老家回杭后到公安机关来投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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