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83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后槽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6时许,温某某明知禁渔期的管理规定,仍驾驶无证木质渔船从后槽港出海至苍南县顶草屿海域,使用刺网进行捕捞龙头鱼作业。于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温某某,查获非法捕获的龙头鱼0.6公斤,渔具刺网13张。经认定,温某某用于捕捞龙头鱼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7毫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属于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移送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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