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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并送检,2019年4月25日惠东县**大酒家销售的水产品“花甲”含有毒物质氯霉素。温某某是**大酒家的总经理并负责水产品采购工作。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花甲”中添加有毒物质氯霉素,或者其授权他人添加,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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