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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号,住淅川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左右,温某某借与张某某谈男女朋友之际将张某某的中原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盗走,并将张某某中原银行卡上现金10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上现金25000元转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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