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间,在其居住的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私自改装自家电表的方式进行窃电。根据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计量中心出具的检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窃电量合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缴纳罚款,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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