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5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区**镇**关**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路**号**超市**位置处时,看见被害人蒋某某的一台华为P40手机(价值4708.04元)放在购物车内后离开了,于是趁无人注意之机,温上前将该手机盗走。2020年8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之一**饮品店内将温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已缴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事后,温某某家属已另外赔偿蒋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谅解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盗手机等物证,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