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54********,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8时58分许,在石城县**镇**村**围,黄某某认为温某某用砖头围成的菜地占用了她家菜地面积,便推倒温某某砌的砖头,因而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双方拉扯,随即双方摔倒在不平坦的地面上,继而双方又用拳头互殴,导致双方受伤。经石城县莲乡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9月20日,温某某主动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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