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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温宏伟)(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男,1975年7月8日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604231975********,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横路乡花园村郭垅13号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花园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授意张吉武某某等人与客户韦某某莹、施某某云春等人先后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聘请李国辉某某、普某某文、陈某某李朱等十三名农民工到新平县财富广场、溪湖小镇、新平县**广场**镇、**望湖苑,**新东进等新平**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的工地组织实施房屋装修工程。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因新平**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2600元。2019年7月15日,李某某国辉等农民工到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新平**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94698元,无法联系上公司负责人温宏伟温某某和张某某吉武。2019年7月22日,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联系温宏伟温某某,并以手机短信提醒方式要求温宏伟温某某于当月31日前到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调查核实处理无果。2019年8月26日,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新平**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铺面粘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3天内进行整改,足额支付李国辉某某等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彩信图片方式发送给温宏伟温某某和夏某某三秀,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宏伟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全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宏伟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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