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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39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镇**村**社。2018年9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温某甲的哥哥温某明、叔叔温某贵在我市东升镇**路**号的**厂以阻挠货车出入的方式追讨该厂工资,执法民警吴某添、巡警吴某铭、林某伟等人劝说无效后,温某明被强制带离现场,犯罪嫌疑人温某森使用暴力阻止民警吴某添带走温某明。犯罪嫌疑人温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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