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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出生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号户籍所在地同上,住神木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9时20分,被不起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陕K**号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东胜区民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胜区民族街与富兴路交叉路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6.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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