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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劳务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凌晨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7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4.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罚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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