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徐州**餐厅厨师,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处**室(户籍地江苏省沛县**镇**号)。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17时15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苏CH****号小型轿车沿汉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山批发市场附近与路边摊主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05.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