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赣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北往南行驶到****广场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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