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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西院**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5时20分许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冀HR**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王家沟村路段处,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1mg/100ml。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5.04mg/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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