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宁都县,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将赣B****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钥匙交由彭某,由彭某驾驶赣B****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和李某某、罗某某从江西省丰城县返回赣州市章某某。当日18时许,抵达赣州市章某某站前大道“****”饭店。之后,四人一起在此饭店吃晚饭,席间,彭某、温某某均饮用了白酒。当日22时许结束饭局,彭某用钥匙打开赣B****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门,并坐上了驾驶位,温某某坐上了副驾驶位,四人一起乘车离开饭店。当日22时20分左右,当彭某驾驶赣B****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温某某等人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市场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开展酒驾专项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彭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彭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显示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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