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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州某某鞋服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31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第**幢第**层)。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单位,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1月,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在与鹰潭市**货物运输部、鹰潭**货物托运部及鹰潭**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由曾某某(另案不起诉)从三家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7份发票被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64578.1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作如实供述。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现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92287.6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州**鞋服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州**鞋服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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