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温州某某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练某某,自然人股东练某某、苏某甲。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苏某甲在管理温州**皮业有限公司期间,明知该公司与湘乡市**制革有限公司(简称湘乡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从湘乡公司为温州**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额人民币72649.55元,税价合计人民币427350.45元。温州**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抵扣税款人民币7264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税务抵扣情况回复、记账凭证、入库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公司明细账、税收缴款书、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考察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练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温州**皮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皮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