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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19〕3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号。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至2018年 2月,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在与苍南县**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背景下,从苍南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103941.91元。

2、2017年7-10月份,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将无纺布提供给苍南县**有限公司加工,加工好之后,苍南县**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要求汤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汤某某无法提供。后汤某某从苍南县**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82123.1元。并将上述发票提供给苍南县**有限公司,用于进项抵扣。

上述15份发票已在苍南县国家税务局做进项抵扣,2018年12月5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及其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补缴上述税款。

2018年12月6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系依法设立,处于营业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证明共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销售方为苍南县**有限公司、苍南县**有限公司,票价税额总计208641元,均已申报、抵扣。

3、银行卡交易详单:证实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账至苍南县**有限公司、苍南县**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扣除手续费后再将款项由肖某甲个人账户转账至杨某某银行账户。

4、税收缴款书:证明被不起诉单位温州**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5、同案犯肖某甲、汤某某、肖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在与苍南县**有限公司、苍南县**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背景下,从苍南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208641元。

6、归案经过:证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系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相应税款、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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