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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州市某某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58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3030414********,注册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现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单位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在与**橡胶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4.5%的开票费的方式,由王某某(另案不起诉)从**橡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231699.03元。案发后,王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13794.4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州市**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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