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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83****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房**楼**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张炳武,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至2018年8月间,**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黄某某的安排、指挥下,将其在非洲采购或组织的刺猬紫檀等木材运至黄埔老港、广州南沙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走私进口木材352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52386.8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公司退缴人民币704773.7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扣押的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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