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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581596112Q,单位地址深圳市**区**街道**园**栋**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59********,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6月19日以黄公(经)诉字[2018]95号起诉意见书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月25日以黄检公诉交诉[2018]1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事实和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6日至9月4日、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9日,自2018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日)。

黄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至11月,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负责人金某某、**卢某某委托通过*甲公司工作人员组装含有黄金圈口手表,*甲公司按件收取组装费用。金某某、卢某某明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39号文)规定黄金作为原材料,不超过原材料成本80%可以申报退税。因此为了降低手表生产成本中的黄金含量比例达到申报退税的目的,金某某、卢某某要求手表黄金圈口制作单位原深圳**珠宝首饰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金属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制作黄金圈口过程中加入钯金。*丙公司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试验发现黄金与钯金不能相融,并告知金某某、卢某某,最后金某某决定制作纯黄金的手表圈口,但在生产成本中仍然列入钯金,金某某以含有钯金的黄金圈口数量与*丙公司结算加工费。金某某、卢某某将纯黄金圈口提供给*甲公司和*乙公司,再采购机芯、表带等其他手表配件由*甲公司和*乙公司组装成手表,后委托大冶市**进出口公司销售至香港。

通过以上合作模式,2014年6月至11月,金某某、卢某某通过大冶**共出口手表20单,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各单手表中黄金占原材料总成本的比例在80.52%至94.42之间。其中*乙公司与大冶**签订合同18单,销售手表11000块,价税合计4971.7348万元,其中税额722.3888万元;*甲公司与大冶**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2单,销售手表1400块,价税合计669.198万元,其中税额97.2339万元。经大冶**进出口公司向大冶市税务部门申报退税额总计人民币626.735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单位*甲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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