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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淮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淮安**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8********,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

诉讼代表人:刘**,男,1981年**月**日出生,淮安**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被单位淮安**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淮安**有限公司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在与宿迁**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630933.4元,税额107258.68元。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不起诉单位淮安**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已退税7273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淮安**有限公司不起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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