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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淮南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单位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07****,住所地:淮南市安成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楼**单元**室,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从淮南市**木业制品加工厂实际控制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1118480元,税款共计162514.18元,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淮南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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