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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涟水县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单位涟水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涟水县前进镇工业集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208263********,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案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涟水县**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25日将该案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实际控制的涟水县**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专业检测检验、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涟水县高沟镇**村**组**号作为厂房,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5日,周

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一次性口罩(非医用)20万片,已销售到账数额17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唐某某在没有对周某某、刘某某售卖的口罩的质量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从涟水县

**工艺品有限公司购得口罩46900个,以每个口罩3元、3.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到账数额144576元,非法获利54569元。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涟水县**

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涉案口罩检验:过滤性、泄露性、标识均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涟水县**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对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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