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六安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该分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两次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6日三次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于2009年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4年2月在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其后,涂某某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479466.41元用于购买门面房等,使用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149287.55元用于门面房装修、进货等。上述三张信用卡经银行多次书面催缴,涂某某未予还款。
侦查期间,涂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28日,还款至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共计63200元,于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7日,还款至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共计6840.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涂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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