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某某**镇,住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涂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霍某某曹庙镇双龙村行驶至吴阳街道老友超市门口,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2020年6月11日涂某某到霍某某公安局长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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