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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7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4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其朋友涂某某的引荐下,在明知他人转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提供本人两张银行卡用于他人转移赃款,并帮助他人取走赃款17万元,按照取一万元得50元的分成,从中分得好处费1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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