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唐山镇**村**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期**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5日,该局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0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区**栋**单元**辣子鸡店,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冲突,涂某某用手将陈某某鼻子打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主观上有危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悔罪,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