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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江西省永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明知晏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手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在路桥区**街道**城将徐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晏某某,后徐某某晏某某处购买了苹果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966元)。该苹果x手机系代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12月24日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园**幢**号盗窃所得。

2019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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