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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1995年1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流氓罪,1997年1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6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9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妨害公务罪,2019年4月15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7日至7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南县南洲镇“**园”的工地上,为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先后三次到“**园”的工地上,口头威胁正在工作的施工人员,且殴打施工人员,致使工地停工,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涂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阻止施工人员施工一次,对施工人员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县公安局认定涂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客观上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涂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9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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