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51957********,汉族,小学文化,镇远县**站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镇远县西门街往镇远县铭城花园小区行驶,于19时46分在镇远县新中街路老烟草局50米路段(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涂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2mg/100ml。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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