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巴中市恩阳区**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醉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恩阳区魁字湾方向往恩阳区马鞍铺方向行驶,行至恩阳区一小路口处时,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因怀疑涂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涂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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