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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镇**村**组。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射洪市**镇**道**小区“**烤鱼店”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唐某某行驶至射洪市大榆镇富民路与鼓山大道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呼气检测时,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

2020年9月2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2.8mg/100mL。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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