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街道**小区**栋**室,绥阳县**局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绥阳县洋川街道万丰国际三岔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秦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绥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4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获得书面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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