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89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5日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在担任**珠海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私自授意属下客户经理只某某(已判刑)在办理珠海市**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业务过程中,向珠海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收取贷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流量费”,约定非法所得两人平分,以此从中获利。为能顺利贷款,珠海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根据要求,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只某某转账共计122950元。因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只某某在办理过程贷款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内外勾结,未严格依某某审核,在明知贷款存在问题情况下依然顺利审批通过,致使**珠海分公司发放到珠海市**有限公司部分贷款发生逾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海某某伙同他人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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