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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回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水秦州区**小区****单元**2014年5月30日因赌博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罚款100元,并没收赌资246元;2017年3月2日因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秦州区自由路出发,沿成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在地,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海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中对被害人的近亲属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某某的驾驶证信息、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证言、海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救助被害人,对被害人的近亲属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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