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秦州区自由路出发,沿成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在地,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海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中对被害人的近亲属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某某的驾驶证信息、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证言、海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救助被害人,对被害人的近亲属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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