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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口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单位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75********,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大厦**,法定代表人符某甲。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被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 10月12日、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月至今,海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甲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建立名为“**” 资金支付结算平台,为私服游戏公司等非法行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海南**公司(空壳公司)作为资金接收方,再将非法获利金额转移至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平台上下游资金支付结算的费率差进行非法牟利(收取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某甲、符某乙为以上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亿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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