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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重婚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29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谭某某和被害人曾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在2018年农历腊月26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民豪小区举办婚宴,后在万州区分水镇民豪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8月10日,谭某某在万州区分水镇中心卫生院生育一男孩洪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万州区公安局认定谭某某与曾某某的婚姻是否有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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