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晋江市**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培勇伙同洪某某、洪某乙于2019年3月以来在晋江市**带收买银行卡信息。2019年4月28日,洪某某、洪某乙在晋江市**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洪某乙扣押三套银行卡信息及其身上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到二十一张他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对其中证人取证查明,李培勇伙同洪某某、洪某乙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需要提供银行卡信息(U盾,电话卡、身份证信息)收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行贩卖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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