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路**弄**号。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0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自己家中从事“六合彩”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洪某乙六合彩投注15万元、洪某丙投注1.8万元并上报至梁某某处,共违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洪某甲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