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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6********,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寿县保义镇****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同年6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其位于保义镇的家中菜园内种植了疑似罂粟植物,2020年3月11日9时许,出勤民警当场查获洪某某种植的罂粟911株并抽样送检,经鉴定,洪某某种植的农作物确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案发后,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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