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196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明知不能销售织纹螺的情况下,仍在乐清市蒲岐镇南门街村菜市场其海鲜摊位上贩卖织纹螺,当日17时5分许被蒲岐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扣押总净重共为4.27kg的织纹螺两份。2020年5月25日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本案扣押的疑似织纹螺样品进行鉴定,结果为半褶织纹螺和秀长织蚊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通知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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