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花园**幢**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系安徽**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在2018年5月间,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发票金额8%的费用通过何某某、李某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并全部抵扣,税款合计55172.42元。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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