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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0********,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花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伪造的虚假房屋产权证明作担保,先后从被害人白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后,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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