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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0********,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楼**栋**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宫**市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0时31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C****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宫山出发,途经东联线往八七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联线遵义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贵州省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经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11mg/100ml。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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