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2012年5月2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我院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面包车,途经椒金线路桥区蓬街镇新华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洪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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