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区**号,现住浙江省玉环市**站内。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GY****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往东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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