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路**号**花园**幢**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5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漳州市龙某某新浦东路“闽南水乡”地下停车场出发,沿通道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口闸道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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