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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驾驶一部小型汽车(车牌号闽******),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门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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