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18日被原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袁旭初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常州市金坛城区晨风路与华阳北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0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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